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,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本办法所指的实习教师是指不在学校编制,在本校短期担任辅助性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。
一、实习教师的条件
应有实习单位推荐函或证明人(担保人),根据实习岗位及任务目标特点等确定实习负责人。如相对独立地担任教育教学工作应具备相应任职资格。
1.热爱教育事业,遵纪守法,治学严谨,为人师表,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。
2.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相统一。
3.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。
4.身体健康,无不良嗜好。
二、实习程序
1.教务处申报,校长批准。
2.教务处对实习教师进行资格审核,审核内容包括:
身份证、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实习介绍函。
3.教务处对实习教师的基本能力进行考核。
4.考核合格者填写《实习教师信息表》,教务处存档备查。
5.教务处审核材料,报分管校长、校长审批。
6.实习教师进入实习期。
7.实习期满,学校根据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实习鉴定。
三、实习教师职责和义务
1.实习前,实习教师要签订安全实习保证书,保证在实习期间不违纪。
2.实习期间遵纪守法、注意人身安全,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;遵守教师职业道德、社会公道,为人师表。如因违规操作、不服从学校管理而造成的伤害事故,由实习教师及所属原单位承担责任。
3.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并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和管理,在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,尊重老师,关心爱护学生,保障学生权益,自觉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。
4.实习教师要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自己的情况,及时了解学校教学情况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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